2005年9月12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四版: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人大代表议案依法也得回避
  北京市新通过的一项法规强化了对市人大代表建议的规范,对包括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等在内的六方面事项,规定不能作为代表建议、批评和意见提出。
  刚刚审议通过的《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、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》中,第十条是具有突破性的新增条款,明确了六种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、批评和意见提出: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;涉及检举、控告或者申诉的;案件正在审理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;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;属于法律、政策咨询,学术研讨,产品推介的;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、批评和意见的。
  有关人士解释说,人大代表对于检察院和法院的监督可通过写信的渠道;对于案件的监督可在二审后提出,以避免干预司法公正。
  《条例》第五条明确了代表提出建议的范围,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,通过调查研究,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,围绕改革、发展、稳定的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,实事求是地提出建议和批评。(刘江)